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近日,一则标题为“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的热点新闻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此案律师选择风险代理作为收费方式是否合法,当地司法局也已经积极展开调查,目前还未得出结论。为了避免律师们再次因为收费问题陷入热议,小编特此查阅相关文献,在此列举,以便律师和当事人作为参考。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内,且目前仍在生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曾在2016年出台《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标准。但是,自2018年4月1日起,北京市司法局发文取消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废止了(京发改规[2016]10号)。即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将不再实行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仍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