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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卖了假茅台,也要担责?零售商户商标侵权风险解析与法律责任指南——北京博友律所案例实务解读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03-01
问: 零售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答: 是的,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被告因无法举证合法来源,最终被判赔偿原告2.2万元。

不知情卖了假茅台,也要担责?零售商户商标侵权风险解析与法律责任指南——北京博友律所案例实务解读


问: 零售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商家应如何自证清白?


答: 是的,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属侵权,无论主观是否知情(知情仅影响赔偿额度,不影响侵权定性)。若商家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凭证(如发票、供货合同等),将直接面临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被告因无法举证合法来源,最终被判赔偿原告2.2万元。

 

一、案情回顾:一瓶假酒引发的连锁诉讼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为知名白酒企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被告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百货商店(化名“青青百货”)。

 

侵权起因:
2020年9月,有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6瓶53度飞天茅台酒,支付货款15600元。后经消费者送检及原告专业鉴定,确认其中5瓶酒的外包装特征与正品不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消费者此前已起诉被告并获得胜诉判决,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存在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事实。

 

维权诉求:
基于前案认定的事实,茅台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酒水均有标记,且怀疑消费者“调包”,但未能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或合法来源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

  1. 认定被告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2)京0101民初78XX号

 

二、律师办案策略与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团队采取了严谨的证据链构建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办案策略亮点

• 双重诉讼联动: 巧妙利用消费者维权的前案判决((2021)京0101民初64XX号)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前案已由法院委托原告进行鉴定并确认假货事实,且判决已生效,这极大地减轻了本案原告的举证责任,直接锁定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 击破“合法来源”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非本店出售”、“消费者调包”等抗辩,律师团队紧扣《商标法》关于“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告作为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供货合同或付款凭证,导致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精准索赔计算: 虽然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票据,但律师团队依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实际工作量及商标知名度,主张合理的维权支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 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定义了商标的使用行为,明确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以识别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特别是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参考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法定赔偿)。同时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维权优势

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实战经验,成为了众多知名品牌企业的信赖伙伴。

• 深耕知产领域: 我们拥有一支精通商标、专利、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专业律师团队,熟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尺度。

• 全链条维权服务: 从市场调查、证据保全(公证购买)、发送律师函,到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乃至刑事控告,我们提供一站式的维权解决方案。

• 实战经验丰富: 本案的成功仅是我们众多经典案例之一。我们擅长处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网络侵权、涉外知识产权等复杂疑难案件,多次帮助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 精细化办案风格: 我们注重细节,善于从看似普通的交易流水、物流单据中发现关键线索,通过严密的逻辑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

 

四、本案启示:商家的合规警示录

本案虽已结案,但给广大零售商户,尤其是烟酒、奢侈品等高仿重灾区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1.“不知情”不是免死金牌: 许多商家认为“我也是被骗了,我不知道是假酒”就可以免责。法律上,这只能作为免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但不能免除“停止侵权”和“补偿性赔偿”的责任。

2.索证索票是生存底线: 《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规的进货发票、详细的供货合同、清晰的转账记录是商家唯一的“护身符”。切勿贪图便宜从非正规渠道进货,更不可忽视票据的保存。

3.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一旦因售假被消费者起诉并败诉,该事实将被法院确认。品牌方随后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这一事实将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商家将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经营者: 尊重知识产权,规范经营行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商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若您遭遇商标侵权困扰,或希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欢迎联系我们。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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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撰写,旨在进行法律实务交流,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已做化名处理,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带完整资料面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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