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租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博友律师:巧用“终本裁定”追加股东,让债权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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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为典型的建筑租赁行业执行难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当被执行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却远未届满时,能否“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摘要:
本案为典型的建筑租赁行业执行难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当被执行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却远未届满时,能否“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建筑租赁企业,在法院一审中成功推翻原执行裁定,追加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在19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明确了“终本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裁判规则,对同类建筑租赁、工程分包领域的债权实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14民初176**号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原告北京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此前因租赁合同纠纷将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确认劳务公司应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数十万元。然而,该劳务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劳务公司的唯一大股东(认缴出资占比95%)为被执行人,但被裁定驳回。原告不服,委托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该股东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45年,远未届满,是否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提前承担责任?
2. 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
仅凭“终本裁定”能否直接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从而突破股东期限利益?
3. 异地法院终本裁定能否作为证据?
除北京本地执行案件外,该劳务公司在河南、四川等地亦有终本记录,是否影响本案认定?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围绕“出资加速到期”核心,制定以下诉讼策略:
(1)精准锁定法律适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主张: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构建完整证据链
• 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提交北京昌平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书,证实劳务公司未清偿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 证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取河南新乡、四川苍溪等地法院的终本裁定,证明劳务公司在多地涉执行案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形成系统性偿债能力丧失。
• 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结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4条,论证劳务公司符合“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法定情形。
(3)突破程序障碍
针对两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团队提前准备完备的书面代理意见,确保法院在缺席审理时仍能清晰采信我方主张。
四、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 追加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
2. 判令其在19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劳务公司数十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法院明确认定:
“华建劳务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虽未申请破产,但其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1)对债权人企业的启示
• “终本”不是终点:
即使执行案件被终本,债权人仍可调查被执行人股东出资情况,若存在认缴出资未实缴情形,可尝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跨区域执行线索至关重要:
本案中,多地终本裁定成为证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关键,企业应注重收集债务人全国范围内的涉诉及执行情况。
• 及时行动,避免财产转移:
一旦发现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应立即启动股东责任追究程序,防止错失良机。
🏗️(2)对建筑/租赁行业的特别提示
• 建筑劳务公司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虚高、认缴期限过长问题,总包单位、设备出租方在交易前应核查合作方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
• 发生纠纷后,应尽早委托北京执行案件律师介入,设计“执行+追加股东”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疑难执行案件攻坚】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在疑难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出资责任纠纷领域拥有丰富实战经验:
✅专业执行团队:深耕北京法院执行体系,熟悉昌平、通州等基层法院裁判尺度;
✅全流程解决方案:从财产调查、执行申请到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行业定制化服务:专注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精准把握行业风险点;
✅高效响应机制:针对“终本”案件,快速启动股东责任追究程序,最大限度挽回客户损失。
如果您正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困境,欢迎咨询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让专业执行律师为您破解难题。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公司没钱还债,股东出资期限还没到,还能找股东要吗?
A:可以。如果公司已被法院“终本”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符合“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股东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Q2:追加股东需要哪些关键证据?
A:核心包括:① 终本裁定书;② 股东认缴出资信息(工商档案);③ 公司涉其他执行案件的终本或失信记录;④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等经营恶化证据。
Q3:股东是外地公司,可以在北京起诉追加吗?
A: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管辖,不受股东住所地影响。
Q4: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如何实际拿到钱?
A:胜诉后需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查封、冻结股东名下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股权、不动产等)。
Q5:这类案件一般多久能有结果?
A: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通常3–6个月审结,若需二审则再增加3个月左右。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加快程序推进。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企业债权债务团队
主任律师:王鑫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1948613)
咨询电话:400-633-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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