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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利无效攻防与反垄断新格局六大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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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利无效攻防与反垄断新格局六大标志性事件 | 博友律所深度解读

——从8亿银浆专利崩塌到欧盟41亿欧元罚单:专利无效宣告如何重塑行业竞争版图

【开篇综述】

2026年7月的第一周,全球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接连爆出重磅事件。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帝科股份8亿银浆核心专利全部无效,到欧盟法院终审维持对谷歌41.25亿欧元反垄断罚款;从大疆与影石创新在专利战场上激烈交锋,到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获最高法定音——这些事件共同勾勒出一幅深刻变革中的法律图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正在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反垄断审查的全协同日趋紧密,而不正当竞争规制也在向数字平台经济加速延伸。博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团队第一时间对六大标志性事件进行深度解读,揭示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与行业影响。

【事件一】大疆 vs 影石创新:全景影像领域专利战白热化

 2026年7月3日,影石创新(Insta360)在中国多地对大疆创新发起6项专利反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大疆相关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覆盖全景拍摄、子弹时间、热管理及设备扩展等核心技术领域。案件背景颇为曲折。此前大疆在海外对影石创新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主动撤诉并"转战"国内,这一诉讼策略的转变本身就折射出全球专利诉讼格局的深刻变化——中国已成为消费电子领域专利博弈的主战场。影石创新的反诉与无效宣告请求,构成典型的"以攻为守"策略:一方面通过专利侵权反诉建立谈判筹码,另一方面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从根本上瓦解对方权利基础。

 

从法律策略角度分析,影石创新的做法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攻防的标准范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的联动已成为被告方的通行策略——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5年全年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超过8000件,同比增长约15%,其中约60%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提起的。这种"无效宣告+侵权反诉"的双轨制防御,使得专利侵权诉讼不再是专利权人的单向进攻,而是演变为双方在多个法律程序中的全面对抗。

 行业影响方面,全景影像和无人机领域的技术交叉密集,大疆与影石的专利战将对行业创新生态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专利战的升级可能推动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避免技术"撞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面临的专利应诉成本压力不容忽视。博友律所知识产权团队建议,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即应建立FTO(自由实施)分析机制,提前评估专利风险。

 【事件二】帝科股份8亿银浆专利崩塌:专利无效宣告的致命一击

 2026年7月3日,帝科股份(DKEM)公告披露,其两件从杜邦(DuPont)收购的核心银浆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浙江高院据此裁定驳回帝科股份对竞争对手的起诉。

 此案堪称近年来中国光伏材料领域最具戏剧性的专利战。帝科股份此前以这两件专利为基础,向五家竞争对手发起约10亿元的索赔诉讼,声势浩大。然而,短短八个月内,两件核心专利相继被宣告全部无效,首案被浙江高院驳回起诉。更具标志性意义的是,被告之一的光达电子已另案对帝科股份提起恶意诉讼反诉——这在中国专利领域尚属罕见。

 

该案的行业警示意义重大。其一,专利收购≠权利稳固。帝科从杜邦收购专利时,业界普遍认为这些专利"身世显赫"、稳定性强,但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证明,即使是跨国化工巨头的专利,在创造性判断的严格审查面前也可能不堪一击。其二,专利权人发起大规模侵权诉讼时,必须审慎评估专利稳定性。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在恶意诉讼反诉中承担赔偿责任,形成"双向损失"。

从制度层面看,此案凸显了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高效性——从无效请求提出到国知局作出审查决定,仅耗时约六个月,远快于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周期。这种高效性使得专利无效宣告成为被告方最有力的反制武器,也倒逼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专利稳定性评估。博友律所专利团队指出,光伏、新能源等专利密集行业正进入"专利无效高发期",企业需要建立专利组合的动态管理和风险评估机制。


【事件四】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KPN诉OPPO:欧洲专利战的中国力量

2026年7月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驳回荷兰电信巨头KPN的上诉,认定KPN涉案专利无效,维持此前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判决。至此,KPN在德国和统一专利法院(UPC)对OPPO发起的五起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三起失利。

这一判决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格局具有重要影响。KPN作为欧洲老牌电信运营商,其专利组合在通信领域具有相当分量。OPPO作为中国智能手机厂商,能够在欧洲主场成功挑战KPN专利的有效性,不仅展现了其专利应诉能力的成熟,也为其他中国出海企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从法律策略角度,OPPO的欧洲应诉策略值得深入分析。其一,面对专利权人的多法域诉讼,OPPO采取了"多点开花"的反制策略——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同时对KPN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其二,OPPO充分利用了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散性特点:欧洲专利授权后需在各成员国单独生效,各国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制度特征为被告提供了多线作战的空间。

行业层面,OPPO案再次证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已从单纯的许可费率博弈,升级为包括专利有效性挑战、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抗辩、反垄断反诉在内的多维法律战争。博友律所国际知识产权团队建议,中国出海企业应建立全球专利风险管理体系,在欧洲等关键市场提前布局应诉资源和无效挑战策略。

 

 

【事件五】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最高法定音"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双重认定标准

202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拼多多再审申请,维持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拼多多利用"1元抢一万原石"虚假宣传并实施仿冒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米哈游100万元经济损失。该案为此类"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双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权威裁判标准。

案件核心事实清晰但法律问题复杂。拼多多平台上出现了以"1元抢一万原石"为噱头的商品链接,利用《原神》游戏的高热度吸引流量。"原石"是《原神》中的虚拟货币,"一万原石"价值约人民币600余元,而拼多多以1元标价显然不可能真实交付。同时,相关页面使用了与米哈游官方高度近似的视觉元素,构成仿冒混淆。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了两个重要裁判规则。第一,虚假宣传的认定不以实际交付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知,即可构成虚假宣传。拼多多辩称"消费者知道1元不可能买到一万原石",但最高法认为,这种辩解不能否认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存在。第二,虚假宣传与仿冒混淆可以并行认定——两种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后者损害的是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互不排斥。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竞争秩序而言,此案具有标杆意义。平台经济中,"蹭热度""搭便车"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但法律底线清晰:利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和混淆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00万元的赔偿金额虽然不高,但最高法的终审裁定确立了明确的裁判导向,对类似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事件六】欧盟法院维持谷歌41.25亿欧元反垄断罚款:安卓预装协议垄断案终审落锤

2026年7月2日,欧盟法院(CJEU)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41.25亿欧元反垄断罚款的决定。该案源于欧盟委员会2018年的调查结论——谷歌通过安卓系统的预装协议,非法捆绑谷歌搜索、Chrome浏览器等应用,限制设备制造商使用非谷歌批准的安卓分支版本,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历经八年诉讼,欧盟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为此案画上句号。判决的核心法律要点包括:第一,谷歌在安卓智能移动操作系统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安卓系统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超过95%;第二,谷歌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预装协议构成排他性行为,实质性限制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机会;第三,谷歌的行为对消费者福利造成了损害——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抑制了搜索服务领域的创新竞争。

从反垄断审查的全球视角看,谷歌案的终审落锤与近年来欧盟加快对科技巨头的规制步伐一脉相承。在《数字市场法》(DMA)正式生效后,欧盟对大型科技平台的监管已从事后的反垄断执法,拓展到事前的结构性规制。谷歌案作为传统反垄断执法模式的标志性案例,与DMA框架形成互补,共同构筑了欧盟数字市场规制的双层体系。

对中国企业而言,谷歌案提供了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中国出海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商业实践中,需要高度关注欧盟竞争法的合规要求,特别是涉及排他性协议、捆绑销售等商业模式时。另一方面,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后大幅提高了罚款上限,并增设了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国内平台企业同样面临日益严格的竞争监管环境。博友律所竞争法团队建议,平台企业应建立竞争合规体系,定期审查商业协议的排他性条款和捆绑策略,防范反垄断风险。

【专利无效宣告 vs 专利侵权诉讼:攻防对比】

 

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两种对抗机制,二者虽同属专利法律体系,但在制度功能、程序特点和攻防策略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七个维度进行全面对比:

 

┌──────────────┬──────────────────────────────┬──────────────────────────────┐

│    对比维度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

├──────────────┼──────────────────────────────┼──────────────────────────────┤

│ 制度功能      │ 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             │ 主张专利权被侵害后寻求救济     │

│              │ ("专利是否存在"的问题)        │ ("专利是否被侵犯"的问题)      │

├──────────────┼──────────────────────────────┼──────────────────────────────┤

│ 启动主体      │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

│              │ (无利害关系门槛)              │ (需具有诉的利益)              │

├──────────────┼──────────────────────────────┼──────────────────────────────┤

│ 管辖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程序)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司法程序)   │

│              │ 就无效决定可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一审→二审→再审(三审终审制框架)│

├──────────────┼──────────────────────────────┼──────────────────────────────┤

│ 审查/审理周期 │ 约6-12个月(相对较快)          │ 一审通常12-18个月               │

│              │ 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更短            │ 二审通常6-12个月                │

├──────────────┼──────────────────────────────┼──────────────────────────────┤

│ 核心争议焦点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             │

│              │ 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 专利权保护范围                   │

│              │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        │

├──────────────┼──────────────────────────────┼──────────────────────────────┤

│ 攻防联动关系  │ 被诉侵权方最常用的防御策略      │ 专利权人的主动进攻手段            │

│              │ 可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宣告       │ 被诉方可申请中止审理             │

│              │ 实现"釜底抽薪"                  │ 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

├──────────────┼──────────────────────────────┼──────────────────────────────┤

│ 典型风险      │ 恶意诉讼反诉风险(帝科案)、    │ 专利被宣告无效导致驳回起诉、     │

│              │ 专利稳定性评估不充分的风险       │ 高额诉讼成本(含律师费+损害赔偿) │

└──────────────┴──────────────────────────────┴──────────────────────────────┘

 

从实务策略角度,博友律所建议企业将上述两种程序纳入统一的专利风险管理框架。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优先评估专利无效宣告的可行性;在发起专利诉讼前,则需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预检",避免陷入帝科股份式的被动局面。

 【FAQ问答模块】

Q1: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出吗?

A: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认为某项已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行政程序。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没有主体资格限制,无需证明利害关系,且可以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即使专利权已经终止,仍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使其成为竞争中"任何人都能使用的武器"。

 

Q2: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侵权诉讼会怎样?

 

A:根据《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正在进行中的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如帝科股份案);对于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2)显失公平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或使用费。这也是为何光达电子对帝科股份提起恶意诉讼反诉的法律依据所在。

 

Q3:什么是"恶意诉讼"?企业如何防范被诉"恶意诉讼"?

 

A:恶意诉讼是指明知自身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然滥用诉讼程序起诉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专利领域,典型情形包括:明知专利可能被无效、仍发起大规模侵权诉讼;以明显不成立的专利主张进行诉讼威胁;利用诉讼程序拖延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等。防范建议:(1)起诉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2)避免在专利面临无效宣告程序时追加新的侵权诉讼;(3)建立内部诉讼决策审核机制,确保诉讼决策有充分的法律和商业依据。

 

Q4:反垄断审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

 

A:以谷歌安卓案为例,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满足三个要件:(1)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谷歌安卓在欧盟智能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份额超过95%);(2)企业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谷歌通过预装协议限制OEM厂商使用非认证安卓分支);(3)该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中国《反垄断法》第22条列举了六种滥用行为类型。博友律所建议企业定期开展竞争合规审计,重点关注排他性交易、搭售、掠夺性定价等高风险行为。

 

Q5:平台经济中的"虚假宣传"和"仿冒混淆"有何区别?实践中如何辨识?

 

A:虚假宣传的核心是"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典型表现为对商品价格、功能、质量等作不实描述(如拼多多"1元抢一万原石");仿冒混淆的核心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的是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权益,典型表现为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视觉特征使消费者误认。在米哈游诉拼多多的案件中,最高法明确两种行为可以并行认定,因为侵害的法益不同。企业应建立品牌保护机制,对第三方平台上的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监控和维权。

 

 

【结语与趋势展望】

 

2026年7月的这六大标志性事件,虽发生于不同行业、不同法域,但共同指向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三大趋势性变革:

 

第一,专利无效宣告从"防御工具"升级为"战略武器"。帝科股份案和OPPO案表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再是被诉侵权方的被动应对之策,而正在成为企业主动塑造竞争格局的战略工具。无效宣告的高效性(六个月周期)和低门槛(任何人可提)使其在商业竞争中具有独特优势。

 

第二,反垄断执法全球化与差异化并行。欧盟以41.25亿欧元罚单和《数字市场法》构筑了全球最严格的数字市场监管体系,而中国也在通过《反垄断法》修正、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制度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竞争执法路径。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全球竞争合规已成必修课。

 

第三,知识产权诉讼的"攻防一体化"趋势愈发明显。单纯的"进攻"——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遭遇无效宣告、恶意诉讼反诉的多重反击;单纯的"防守"——被动应诉——则可能丧失市场先机。未来,知识产权诉讼将呈现"进攻中有防御、防御中有反击"的综合性格局,企业需要建立涵盖专利布局、无效宣告、侵权诉讼、反垄断合规、不正当竞争维权的全链条法律战略。

 

博友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最新动态,为广大企业客户提供前瞻性的专业法律服务。

 

——博友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团队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