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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知产典型案例 | 在先字号权VS注册商标权:恶意抢注被判赔偿86万——「秋栗香」不正当竞争案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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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案件速览2026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秋栗香」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抢注「秋栗香」商标并反向维

一、案件速览

2026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秋栗香」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抢注「秋栗香」商标并反向维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被诉商标,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本案系北京地区首例在商标注册超过五年无效宣告期限后,法院仍判令停止使用恶意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领域「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具有里程碑式指导意义。

案号:(2025)京73民终834号 |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案件背景

2.1 「秋栗香」字号的起源与知名度

北京秋某食品店(以下简称"秋某食品店")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地区,主营糖炒栗子等干果炒货。其字号「秋栗香」系臆造词,具有较强识别性。自2002年起,秋栗香先后被《汕头都市报》《中国妇女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新京报》等数十家主流媒体报道。2005年时,该店面积不足40平方米,最高日销糖炒栗子2000斤,年营业额约700万元,在北京干果炒货行业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2.2 京某公司的商标注册与维权行为

北京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于2008年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汪某本人曾在2004年至2007年间在北京野栗香劲松门店经营糖炒栗子业务,与秋某食品店同属北京干果炒货行业竞争者。京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2年、2020年申请注册第7737112号、第11883284号、第46959160号「秋栗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第29类(含糖炒栗子),其中最早一件商标于2013年2月获准注册。此后,京某公司以被诉商标为基础,对秋某食品店的关联分店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汪某曾于2023年向秋某食品店实际经营者陈某提出合计75万元的调解金额。

三、一审与二审判决对比分析

对比维度一审判决(朝阳区法院)二审判决(北京知产法院)
字号权认定秋某食品店「秋栗香」构成在先字号和商品名称权益维持认定,「秋栗香」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商标注册定性京某公司注册行为具有攀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认定,恶意抢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
反向维权定性证据不足,不支持恶意权利滥用纠正一审:反向诉讼及行政投诉构成权利滥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停止使用商标不判令停止使用(因注册超五年无效宣告期限),仅要求附加区别标识纠正一审:判令立即停止使用被诉商标。理由:恶意注册、未形成稳定市场格局、同城经营极易混淆
赔偿金额2万元80万元(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汪某连带
案件受理费二审13900元由京某公司、汪某负担

四、核心法律争议点深度解析

4.1 在先字号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权利边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

第一,「秋栗香」作为秋某食品店的臆造字号,自2001年起持续使用,历经二十余年市场经营与媒体传播,在被诉商标申请日(2009年9月29日)前已在北京干果炒货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第二,京某公司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汪某在2004年至2007年间即从事糖炒栗子经营,应当明知秋栗香字号的在先使用和市场影响力。在此情形下仍申请注册相同文字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第三,二审判决最重要的突破在于:即使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无效宣告期限,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不具排除在先权益的正当性。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商标法"注册满五年不可宣告无效"的规则限制,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超越商标行政程序的私法救济路径。

4.2 反向维权构成权利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对反向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明确指出:京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后,以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为目的,对秋某食品店关联分店提起诉讼和行政投诉,属于权利滥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认定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引意义——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构成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3 停止使用的裁判逻辑——利益衡量的精细化

二审法院在判令停止使用时,进行了精细化的利益衡量:

  • 注册恶意性:京某公司明知在先字号仍予注册,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

  • 市场格局稳定性:秋栗香字号的市场影响力远早于被诉商标,京某公司未形成独立且稳定的市场格局

  • 混淆可能性:双方同在北京市经营,消费者极易对来源产生混淆

  • 利益失衡评估:判令停止使用不会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五、FAQ: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高频法律问题

Q1: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

A: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词汇,由市场监管部门按地域进行登记管理;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标识,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两者的权利产生机制、保护范围和救济途径均不相同。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可以对抗在后恶意注册的商标,这正是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

Q2: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后,超过五年还能维权吗?

A:可以。虽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但本案终审判决明确:即使超过无效宣告期限,在先权利人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使用恶意抢注的商标并获得损害赔偿。这是一种独立于行政程序的民事诉讼救济路径。

Q3:如何证明企业字号"有一定影响"?

A: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可从以下维度举证:①媒体报道的持续性和覆盖面(报纸、杂志、网络平台等);②经营时间长度和地域范围;③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数据;④行业奖项和荣誉;⑤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秋某食品店正是凭借自2002年起数十家主流媒体的持续报道成功证明了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Q4:恶意抢注商标反向维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本案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恶意抢注后反向维权可被认定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不仅需要停止使用被诉商标,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赔偿总额86万元的判罚远超一审2万元,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

Q5:企业如何防范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

A:建议采取以下组合策略:①字号确定后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实现字号与商标的同步保护;②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发现抢注及时在公告期提出异议;③保留字号使用、宣传和知名度证据,建立完整的在先权利证据链;④遇到恶意抢注和反向维权时,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评估最佳维权路径。

六、案件启示与合规建议

6.1 对在先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为长期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范本。即使字号被恶意抢注超过五年,仍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建议企业尽早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系统留存字号使用的历史证据。

6.2 对商标申请人的警示

本案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恶意抢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使侥幸通过了商标注册程序,司法机关仍可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并判令停止使用、高额赔偿。诚实信用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恶意抢注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6.3 行业趋势展望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司法机关对恶意抢注、权利滥用等行为的规制日趋严格。2025年至2026年间,多地法院陆续作出类似裁判,形成了"在先权利优先、诚实信用为纲"的裁判趋势。建议各类市场主体将知识产权合规纳入企业治理体系,在品牌建设中遵循原创优先、诚信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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