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拒不付款?律师助小腿骨折劳务受害工人获赔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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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装修个人劳务中,工人小腿骨折的人身损害赔偿,本质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现场负责人以“受雇他人”为由拒绝履行已签署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摘要
建筑装修个人劳务中,工人小腿骨折的人身损害赔偿,本质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现场负责人以“受雇他人”为由拒绝履行已签署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本金8万元及维权费用1.5万元,合计9.5万元。本案明确了劳务协议签字人的主体责任,确认了协议中维权费用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为同类劳务受害纠纷中伤者维护人身损害赔偿权益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
案号:(2022)京0114民初1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化名)在被告李四(化名)负责的某住宅项目工地从事大理石铺贴等装修工作。张三在一次搬运石材时意外受伤,导致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四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随后不久,双方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李四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张三补偿款8万元,并约定若违约需承担双倍维权费用(含律师费)。协议签订后,李四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博友律师提起诉讼。被告李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争议焦点
1. 赔偿协议的签约主体认定:李四辩称自己仅为案外人李五(化名)的雇员,协议系受李五授意签署,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2. 协议中维权费用条款的效力:张三主张的1.5万元律师费,系依据协议中“双倍维权费用”条款计算,该约定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违约金范畴。
3. 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身份的认定:张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昵称与李四个人信息高度一致,能否据此认定李四为协议实际履行责任人。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法律依据
1. 锁定协议签字人的主体责任:针对李四“受雇他人”的抗辩,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即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应被采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四应依约履行。
2. 论证维权费用条款的违约金性质:律师团队主张,协议中约定的“双倍维权费用”虽以律师费名义提出,但实质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属于违约金范畴,张三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3. 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病历、协议文本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催款、承诺付款等关键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该微信账号为李四本人使用。
四、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系张三与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本金8万元、违约金1.5万元,合计9.5万元;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李四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劳务协议签字人需承担主体责任:在建筑工程等个人劳务关系中,现场负责人、包工头等签字人不得以“受雇他人”“代为签字”等理由逃避协议责任。签字即代表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2. 维权费用条款可约定为违约金:劳务受害赔偿协议中,可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交通费等)。该约定属于违约金范畴,只要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有效降低伤者维权成本。
3. 电子证据需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在劳务纠纷中具有关键证明力。建议伤者及时保存与责任人的沟通记录,特别是涉及催款、承诺付款、身份确认等内容,避免证据灭失。
4. 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主张:责任人拒不到庭不代表可以逃避责任。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判决,缺席方将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在建筑工程劳务维权方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又一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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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劳务协议签字人辩称自己只是“代签”或“受雇他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签字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字系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代签”“受雇他人”等抗辩难以被法院采信。
问:赔偿协议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会支持吗?
答:通常会支持。该约定属于违约金范畴,只要未超出合理范围,且伤者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的具体范围,避免争议。
问:责任人拒不到庭,伤者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能。责任人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判决。伤者只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真实有效、责任人违约等事实,即可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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