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在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与企业化债合规指南(新旧对照+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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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在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与企业化债合规指南(新旧对照+FAQ)——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破产管
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在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与企业化债合规指南(新旧对照+FAQ)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破产管理人、重整制度、清偿顺位迎来重大调整
一、立法背景与政策窗口
2026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披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8月25日至28日在京举行,拟继续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是继2025年9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的第二次审议,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迎来二十余年来的最大一次系统性升级。
当前正处于"十五五"规划开局与地方化债攻坚的关键窗口期。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风险"。截至2025年末,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规模约为7.26万亿元,2026年作为6万亿元隐性债务置换的收官之年,全国化债已进入"调整结构、盘活资产、恢复发展力"的下半场。在此背景下,企业破产法修订与债务重组、企业化债的国家政策形成深度联动,破产清算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律师事务所、破产和解律师事务所、债务重组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迎来业务升级的关键节点。
二、修订草案二审稿六大核心变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信息,二审稿在初次审议稿基础上作出以下主要修改:
| 序号 | 修订方向 | 核心变化 |
| 1 |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执行中止 | 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避免"申请即执行竞赛" |
| 2 | 破产管理人范围 | 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专业机构参与通道 |
| 3 | 重整制度功能强化 | 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 |
| 4 | 清偿顺位调整 | 调整优化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规定,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
| 5 | 跨国破产制度 | 完善跨国破产制度,完善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对接跨境投资与涉外法律服务需求 |
| 6 | 个人债务清理 | 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庭外重组机制的正式入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庭外重组机制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庭外协商成果可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由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这一制度设计赋予庭外协商成果法律约束力,允许将庭外重组程序中的新融资安排及专业机构角色延续至破产重整程序,保障救助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显著压缩从AMC介入项目到重组方案生效的全流程周期。
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制度对比
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适合的司法挽救路径:
| 对比维度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破产和解 |
| 制度目标 | 公平清偿债务、退出市场 | 挽救困境企业、恢复经营 | 以让步清偿化解债务危机 |
| 适用对象 | 无力清偿且无挽救价值的企业 | 有再生希望与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 | 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企业 |
| 主导主体 | 管理人主导 | 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 |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 |
| 企业主体资格 | 清算完毕依法注销 | 存续并恢复经营 | 存续并继续经营 |
| 债务处理方式 | 按法定顺位分配财产 | 债务调整+投资注入+产业再生 | 减免、延期、分期清偿 |
| 对经营控制权影响 | 由管理人接管 | 视方案可保留或调整管理层 | 一般由债务人继续经营 |
四、企业化债与债务重组的政策路径
结合国家化债政策与司法实践,当前企业化债与债务重组已形成四条主流路径:
司法重整路径:符合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在法院监督下完成债务重组与产业再造。2026年破产法修订进一步强化重整制度功能,重整前协商机制为庭外谈判成果司法化提供了制度通道。
庭外重组路径:依托地方AMC、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通过协议重组、债务展期、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完成市场化化债。2025年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为地方ACC参与化债划定五条经营红线,明确业务范围与监管职责。
债转股与共益债投资:专业机构以债转股、共益债投资等方式深度介入困境企业盘活,破产法修订草案对重整中的新融资安排给予优先顺位保障,为共益债投资提供更明确的法律预期。
集中管辖与跨区域协同:针对涉及多重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统一协调的系列案件,司法实践通行做法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统一执行,降低程序碎片化带来的重组风险。
五、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高频问题FAQ
Q1:企业濒临破产,是选择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还是破产和解?
A: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若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核心资产与市场价值,应优先考虑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主体与就业岗位;若企业已丧失经营价值,则通过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债务、依法退出市场。建议委托破产重整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评估。
Q2: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债权证明文件。管理人依法审查后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Q3: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吗?
A:可以。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债务人财产在执行竞赛中被个别债权人抢先处置,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Q4:庭外重组协议对后续破产重整程序有效吗?
A:有效。修订草案首次将庭外重组机制纳入法律框架,庭外协商成果可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由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赋予庭外协商成果法律约束力,保障救助工作的连续性。
Q5: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A:法定清偿顺位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其后依次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清偿顺位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Q6:个人为企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人怎么办?
A:企业破产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追偿。修订草案二审稿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为个人债务清理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安排,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六、企业主与债权人行动建议
对企业主:
在债务危机初现端倪时尽早寻求破产重整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介入,越早启动挽救程序,资产保全与谈判空间越大;
善用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衔接机制,先行达成庭外协商框架,再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关注2026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进程,及时跟踪清偿顺位、管理人制度等规则变化。
对债权人:
及时申报债权并保存完整债权凭证,关注债务人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执行中止规则;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重大财产处置与重整计划表决直接关系受偿比例;
对关联企业、保证人责任保持审慎评估,必要时通过连带责任追偿分散风险。
结语:企业破产法修订是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无论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还是债务重组、企业化债、公司并购,专业法律服务桄深度介入都是困境企业重生与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关键支撑。博友律师事务所持续关注立法动态与政策走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公司并购、经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全链条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