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厨房设备承揽合同纠纷,项目质保金被拒付?律师巧用“视为验收”规则,二审胜诉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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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起涉及酒店厨房设备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对方以“未验收”“疫情顺延”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质保金。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对方全额支付质保金,为客户挽回全部损失。

摘要:
一起涉及酒店厨房设备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对方以“未验收”“疫情顺延”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质保金。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代理供应商一方,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中“投入使用即视为验收”的规则,并援引关联案件生效判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质保期早已届满。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对方全额支付质保金,为客户挽回全部损失。
一、案情简述:酒店开业两年后,质保金为何拿不回来?
2019年,北京某厨具公司(以下简称“厨具公司”)承接了广东中山某知名酒店的厨房设备供应与安装项目,合同总金额近600万元,并约定预留1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
项目完成后,酒店如期开业并持续运营。然而,当两年时间过去,厨具公司依约申请退还质保金时,对方(以下简称“B公司”)却突然提出两点理由拒绝付款:
• 设备“从未正式验收”,质保期应从其单方签署文件之日起算;
• 受新冠疫情影响,质保期应自动顺延。
多次协商无果后,厨具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粤2071民初99**号】,要求对方立即退还10万元质保金。
二、争议焦点:质保期到底从哪天起算?
本案的核心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承揽合同履行中的关键法律节点:
1. 质保期起算时间:是以实际使用之日,还是以对方事后补签的“验收单”为准?
2. 疫情能否成为顺延质保期的理由?
3. 对方在质保期内从未提质量问题,期满后还能否以此拒付?
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10万元质保金的归属。
三、律师策略:用法律+判例双剑合璧
面对B公司的抗辩,博友律所团队迅速制定三步策略:
1. “投入使用=视为验收”——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定作人(即B公司)负有及时验收义务。若其未经验收即擅自将设备投入商业使用,依法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 酒店早在2019年就已开业运营,设备长期使用,足以证明验收事实。
2. 借力生效判决,形成证据闭环
此前,B公司曾就同一项目另案起诉厨具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该案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判决,明确认定:
→“质保期自酒店开业日起算,已于2021年届满”,且“疫情不构成顺延理由”。
我方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请求法院直接采纳该事实,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3. 精准驳斥“疫情顺延”说
律师指出: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仅为限流,并未禁止酒店营业或影响设备正常使用;且B公司在整个质保期内从未提出任何书面质量异议。期满后才“翻旧账”,既不合常理,也超出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
四、判决结果:两级法院一致支持,10万元质保金全额追回!
•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B公司退还10万元质保金。
• B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质保期起止时间,B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2024)粤20民终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厨具公司成功收回全部质保金。
五、给企业的三点启示
1. 对供应商(承揽方):合同中务必明确验收流程和逾期后果;一旦对方提前使用设备,立即保存开业公告、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主张“视为验收”打下基础。
2. 对业主/发包方(定作人):切勿在未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或设备——这可能被法律视为“默认合格”,丧失质量异议权。如确因不可抗力影响验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延期。
3. 善用诉讼组合拳:在复杂商业纠纷中,可通过关联诉讼、财产保全、律师函谈判等方式形成合力。尤其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在后续案件中具有极强证明力。
结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团队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对《民法典》条文的精准把握,更在于对承揽合同纠纷实务痛点的深刻理解——尤其是质保金追索、验收争议、疫情抗辩等高频难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定制加工等承揽类合同纠纷,擅长处理:
• 质量保证金/履约押金拒付纠纷
• 验收争议与“视为验收”认定
• 关联诉讼统筹与证据链构建
• 商业合同尾款、违约金追索
我们以实战胜诉率为导向,用法律工具为客户锁定回款路径、化解履约风险。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欢迎联系博友律所,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承办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团队
主任律师:裴宇琼(执业证号:1110119951135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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